條 文 修 正 前 修 正 後 修訂依據及理由 第二十條 本公司每年核算後如有盈餘,除完納營利事業所得稅,彌補以往年度虧損,提存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,並得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部份盈餘後,就其餘額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,按下列百分比分配之:(1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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